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為更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避免涉案文物在訴訟過程中遭到破壞,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租賃合同案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司法保護令,提出一系列保護該四合院的禁止事項。新京報記者獲悉,這是北京法院首次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發(fā)出的司法保護令。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該案是一起因租賃合同引發(fā)的糾紛。某集團公司系涉案四合院的所有權人,曾于2004年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包括租賃合同在內的一系列合同。其后,某房地產公司作為該四合院的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將其用于陳列收藏品。某房地產公司經批準曾聘請古建筑保護設計專家等,依照文物建筑檔案中的建筑圖紙,進行一系列保護性修復,基本還原了該四合院的建筑規(guī)制,進行了較好的保護。近年來,兩家公司就雙方之間成立的是租賃關系還是買賣關系產生爭議。


案件受理后,為明確該四合院是否為不可移動文物,承辦法官龍琨第一時間對涉案四合院進行調查,了解相關背景,并進行實地勘驗。該四合院坐落于禮士胡同,原為清末武昌知府賓俊的宅邸,后幾經修繕改建,最終形成現(xiàn)今的規(guī)模格局,于1984年被確定為北京市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四合院從建筑風格、裝飾特點到布局形制上,都秉承了傳統(tǒng)四合院的建筑形制,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對于研究清末四合院建筑具有重要意義。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龍琨曾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爭議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進一步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預防性保護,避免該四合院在訴訟過程中遭到破壞,東城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司法保護令,提出禁止對四合院保護范圍內的古磚、古墻、古木等實施拆除、損毀、刻劃、涂污等破壞活動;禁止違規(guī)新建、改建、擴建、添建任何臨時性、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禁止違反規(guī)定用途使用等多項事項,確保該四合院在訴訟階段及后續(xù)的執(zhí)行階段都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龍琨表示,“即便對這座四合院的物權歸屬存在爭議,也不能放棄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傳承著歷史文化,承載著燦爛文明,保護好不可移動文物既是每個組織和個人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應該成為全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司法保護,更應該貫穿我們司法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p>


龍琨提醒,對于司法保護令中提出的相關義務,各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并履行,一旦違反司法保護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