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高麗麗)夫妻一方借款后去世,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債務?近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認定涉訴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法定構成要件。
2019年11月,田某以家中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好友許某借款10萬元,雙方明確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但約定期滿后田某并未履行還款義務。
2024年田某去世,許某主張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田某配偶李某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涉訴借款系田某個人向許某所借,李某對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且涉訴借款金額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許某僅提供了田某的借款憑證,未能進一步證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亦無證據(jù)顯示存在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故法院認定該項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法定構成要件,許某要求李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駁回許某訴訟請求。許某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xiàn)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