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新京報刊發(fā)“銀行女職員虛構理財產(chǎn)品詐騙近億元,花6000余萬打賞主播”的報道,其中打賞款被予以刑事追繳的判決,引發(fā)了公眾討論:贓款被用于直播打賞,直播平臺和主播應該退還嗎?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使用贓款打賞主播引發(fā)的刑事追贓問題,也曾引發(fā)法律界的眾多討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有法院認為打賞屬于贈與行為或平臺在獲得高額打賞時,未提供合理對價服務,對平臺進行追繳。也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平臺屬于“善意取得”或不宜通過刑事追繳程序處理,未在刑事判決中作出向平臺追繳的決定。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高院就網(wǎng)絡直播平臺申請的執(zhí)行復議召開聽證會,該案中法院判決向直播平臺刑事追繳1800余萬。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贓款打賞是否追繳判例不一
在新京報的報道中,銀行女職員席薇于2009年至2022年間,虛構理財產(chǎn)品,私刻公章,以“保本保息、收益高”等為由,先后收取31名客戶1.6億余元的理財本金,截至案發(fā)尚有9000余萬元未返還,其中6000余萬元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賞。最終,席薇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直播平臺及主播被刑事追繳,要求退還贓款。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此前已有多起司法判例涉及平臺打賞的追繳案例。
山東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張某鵬,通過修改公司對賬單及偽造保證金賬戶賬單的形式,侵占轉移公司1356.87萬元人民幣,其中在某直播平臺充值打賞主播500多萬元。法院認為,直播平臺在獲得高額打賞的同時未提供合理對價服務,不是善意取得。最終,法院判決對公安機關凍結的該直播平臺所屬公司賬戶內(nèi)的存款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
2021年,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對另一起職務侵占案作出判決,也認為被告人4826萬余元侵占款中打賞給主播的2300余萬元,應予追繳。理由是,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是贈與合同關系,主播在獲得高額打賞的同時未付出相應的勞動,不是善意取得。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的同類案件中,曾給出不同的說法。
該案的刑事判決書披露,胡某某在擔任某公司財務出納期間,編造虛假支出、報銷項目將公司2585.5萬元匯入自己的個人賬戶,用于網(wǎng)絡直播打賞、網(wǎng)絡游戲消費等。法院認為,凍結在案的案外人錢款涉及眾多法律主體和多重法律關系,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不宜直接在刑事審判中通過刑事追繳程序處理,可另行依法解決。
一審判決后,胡某某提起上訴。胡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被害單位的代理意見均認為,打賞是贈與法律行為,直播平臺不構成善意取得,應當將凍結在案的錢款發(fā)還給被害單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確定的事實是胡某某將本單位財物用于網(wǎng)絡直播打賞、網(wǎng)絡游戲消費,本案依法追究的是胡某某所犯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第三方網(wǎng)絡直播平臺對涉案財物的取得系惡意,故在本案中不予以追繳。
2023年,北京市三中院工作人員曾以上述案件為例,在《人民司法》雜志發(fā)布標題為“贓款用于網(wǎng)絡打賞應受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的文章。文中提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于犯罪所得贓款用于網(wǎng)絡打賞是否應當追繳,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平臺未及時制止胡某某的打賞行為具有過失,胡某某的打賞行為應當視為贈與行為,故平臺對于涉案錢款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第二種意見認為平臺主觀上并不明知胡某某打賞的資金來源,打賞行為系有償消費行為,故平臺對涉案錢款構成善意取得,凍結在案的平臺內(nèi)錢款不成立刑法意義上的贓款,不應予以追繳。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席薇詐騙案中,運營直播平臺的北京蜜萊塢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執(zhí)行異議材料中,列舉了25例贓款打賞主播,法院未向平臺刑事追繳的司法判決。而參與執(zhí)行異議聽證會的受害人代理律師,也列舉了數(shù)個法院判決向平臺追贓的判例,要求法院依法審查,駁回蜜萊塢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
7月2日新京報刊發(fā)的席薇詐騙案的相關報道版面。網(wǎng)絡截圖
律師:平臺在實踐中適用“善意取得”困難重重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蓬蓬,曾梳理200份關于使用詐騙、盜竊、職務侵占等犯罪所得款項直播打賞的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涉及直播平臺和主播追繳涉案款項的司法實踐,曾出現(xiàn)多種觀點的判決:僅向平臺追繳的;僅向主播一方追繳的;同時向雙方追繳的;不宜通過刑事追繳處理的。
7月3日,張蓬蓬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出現(xiàn)這種情況,是因為每個案件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對直播打賞的認識不統(tǒng)一、態(tài)度不一樣。有法院認為打賞是贈與行為,在刑事判決中不通知平臺,直接判處向平臺追繳。有法院認為打賞是消費行為,但指出主播、平臺未付出合理的對價,判決予以追繳。
張蓬蓬認為,直播打賞在法律上應當是信息和娛樂性質(zhì)的網(wǎng)絡消費行為,在刑事追繳中,平臺和主播應當都有適用善意取得的余地。但從他代理的多起案件發(fā)現(xiàn),主播和平臺是否屬于善意取得,法院除了要考慮兩者對贓款打賞是否知情外,還會從主播、平臺獲取的打賞,是否付出了合理的對價來評判,而爭議點也恰恰就在判斷對價的金額和合理性。
張蓬蓬稱,從平臺的角度來看,平臺在網(wǎng)絡直播軟件研發(fā)、應用、維護中雖然有巨大的投入,但無法把成本量化到每一個主播身上或每一次的打賞中。主播在獲取打賞時,同時無法量化自己取得打賞所付出的對價,特別是涉及高額打賞的情況下,主播給用戶付出的服務,值不值得獲取這么多的打賞,沒有所謂的公允市場價值去評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可以“直播平臺在獲得高額打賞的同時未提供合理對價服務”的理由,對平臺、主播進行追繳。
今年1月份,《人民法院報》刊發(fā)的“涉網(wǎng)絡直播打賞追繳返還司法實務問題專題研討會發(fā)言摘編”中,摘錄了多位高校教授及多地高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對網(wǎng)絡直播打賞中贓款或違法所得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是否應予追繳返還等問題的分析。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徐磊認為,具有強制性的違法所得追繳要受到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限制,以免影響交易安全。對于善意取得,應設置嚴格認定標準,強調(diào)交易的對價性,不具對價性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蘇智麗認為,可從五個方面判斷能否適用善意取得:一是平臺是否依法成立;二是平臺是否盡到監(jiān)管義務;三是主播服務內(nèi)容是否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四是主播服務和打賞金額是否對等或基本對等,且符合限額規(guī)定;五是排除明知或者惡意串通的情形。
專家:若平臺按要求盡到義務不應被追繳
中國政法大學網(wǎng)絡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懷勝認為,贓款用于直播打賞被追繳,首先面臨的法律問題就是“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zhì)”,它到底是屬于民事上的服務合同,還是贈與合同,這也是導致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
李懷勝稱,很多人被“打賞”二字所誤導,認為觀看主播表演是免費的、無償?shù)?,所以打賞是單方性的贈與,可以被撤銷,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約束,這本身是一個巨大的誤讀。如過去天橋賣藝,它突出的則是一個“賣”字。打賞也是對方基于這種表演的對價,觀眾在獲得心理感受、情緒價值的情況下,自愿付出,這種付出的自愿性并不否認它是服務合同的對價性。而且,在直播過程中,主播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勞動,平臺維持這種商業(yè)模式,投入也是巨大的,不能感覺主播掙了很多錢,就忽視他們的投入。
李懷勝認為,由于網(wǎng)絡直播打賞與傳統(tǒng)交易模式不同,用戶打賞金額可能巨大,但并不能因此就將其界定為“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對價的不確定性恰恰是網(wǎng)絡直播產(chǎn)業(yè)所具有的特點,即對于對價的合理性應采用主觀等值原則。
“學界對直播打賞贓款追繳的討論比較多,主流觀點還是認為,目前存在比較明顯的‘劫富濟貧’?!崩顟褎僬J為,應當在法制化的軌道下思考這個問題,近幾年,直播行業(yè)發(fā)展迅速(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wǎng)絡直播用戶規(guī)模達8.33億人,占網(wǎng)民整體的75.2%;主播賬號突破1.8億個),平臺掙了很多,但這是在法制化軌道下進行的,若平臺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滿足善意取得的其他構成要件,便可善意取得贓款,不能因偏見,將平臺作為實現(xiàn)損失救濟的蓄水池。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國的刑事立法一定程度上確認違法所得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司法實務上也多采適用善意取得的肯定說。網(wǎng)絡直播平臺作為一個商業(yè)場所,與用戶的交易遵守等價有償原則。原則上平臺只要不存在重大過失,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就是成立的。
對于向主播追繳直播打賞的問題,李懷勝認為,用戶對主播進行打賞,主播提供了表演等服務,不是無償獲得財物的行為。打賞行為作為一種消費行為,使得用戶與主播形成服務合同關系,也適用善意取得,構成善意取得的,即使是贓款打賞也不應追繳。在司法實踐中,作為打賞行為當事人的主播,更容易直接接觸到打賞的用戶,如果主播知道或應當知道打賞來源于贓款時,仍為了使打賞行為順利完成而作出一系列隱匿、窩藏的行為,此時可僅將主播作為追繳相對人。
據(jù)了解,在席薇案中,在映客直播平臺,取得打賞金額2萬元以上的主播共計27名。目前,法院暫未向主播送達“追繳贓款”的執(zhí)行通知書。
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