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劉金霞)王女士去醫(yī)院途中被李先生逆向行駛的快遞車撞傷,經交警認定,李先生為全責。李先生是貨物運輸公司的職工,貨物運輸公司是快遞公司的加盟商,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王女士遂將李先生、貨物運輸公司、快遞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81294.66元,貨物運輸公司賠付37694.55元。
王女士訴稱,某日,她去醫(yī)院途中,恰逢工作中的李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逆向駛來,雙方發(fā)生碰撞,她倒地后被送往醫(yī)院。事故經交警認定,李先生為全責,王女士無責。她因事故造成踝關節(jié)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此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共同賠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3353.36元。
李先生辯稱,事故確因其逆行導致,他是貨物運輸公司的員工,事故發(fā)生在送貨途中,系履職行為,個人不應擔責。
快遞公司辯稱,公司不應擔責,快遞員李先生與公司不存在勞動或者勞務合同關系,公司不應承擔用工責任。
貨物運輸公司辯稱,認可李先生系公司員工,事故發(fā)生在送貨途中,公司已經投保雇主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擔責。公司為快遞公司的加盟商,對于超出保險的部分,應當與快遞公司共同擔責。
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承保的范圍內進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承擔責任的主體。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為全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貨物運輸公司雇傭李先生派送快件,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李先生駕駛電動車在從事快遞運送工作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對王女士的損失,貨物運輸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爝f公司與貨物運輸公司之間系合同關系,快遞公司特許貨物運輸公司加盟經營快遞業(yè)務,不存在管理方面的過失,且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故快遞公司不應擔責。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李先生用人單位即貨物運輸公司承擔。
法院經核算王女士各項損失,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81294.66元,貨物運輸公司賠付37694.55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編輯 彭沖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