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叢之翔)10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受害者家屬處獲悉,“羅大美被害案”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而受害人家屬也因第三名被告量刑過輕、一審法院未支持追回被搶物品,而向河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


2023年7月初,因男扮女裝反串表演出名、擁有百萬粉絲的網(wǎng)紅羅大美(本名尚某某)失聯(lián)。近兩個月后,其遺體在河南南陽南召縣一紅薯窖內(nèi)被發(fā)現(xiàn)。其妹尚女士提供的一份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余某生因知悉羅大美經(jīng)濟狀況較好,遂糾集被告人沙某姣、被告人楊某預謀實施搶劫勒索羅大美錢財,最終將羅大美殺害。其間,余某生曾向羅大美索要二百余萬元。


10月2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余某生死刑;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沙某姣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對三被告人依法適用剝奪政治權(quán)利、沒收財產(chǎn)、罰金等附加刑,并責令退賠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羅大美家屬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代理律師曹德全表示,申請抗訴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不認可法院對第三被告楊某的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楊某事前參與預謀搶劫,誘騙被害人至余某生住處,但未參與后續(xù)搶劫及分贓,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曹德全認為,不應依據(jù)參與搶劫分贓與否,來判斷其是否為從犯,而應依據(jù)他在作案過程中是否起到關(guān)鍵作用來判斷。“楊某對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關(guān)鍵作用”,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從犯。


申請抗訴的第二點原因是,應向被告追回手表、翡翠戒指、玉石手串等被害人被搶劫的物品。一審判決書顯示,這些物品因下落不明,各方對相關(guān)財物的數(shù)量、品類、質(zhì)地均存在爭議,無法確定其價值,現(xiàn)法院無法予以支持。


27日下午,被害人家屬收到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不予抗訴的答復。尚女士提供的一份抗訴請求答復書顯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本案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正確,決定不抗訴。


尚女士稱,家屬方已整理了一份11頁的文檔,梳理緣由,強調(diào)刑法中的因果關(guān)系和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并于10月28日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抗訴材料,目前已進入審查程序。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