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fā)展,外匯交易日益活躍,伴隨而來的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嚴重威脅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和秩序。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6件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銜接路徑,防止外匯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因“不刑不罰”而產生監(jiān)管漏洞。

 

聚焦當前困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銜接的管轄難題。在“李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中,三級檢察機關協(xié)調聯(lián)動,通過與外匯管理部門協(xié)商,明確刑事案件管轄地與外匯違法行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機關所在地沒有外匯管理部門,需要先行確定管轄外匯違法行為的外匯管理部門的,可以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與外匯管理部門就管轄問題協(xié)商。在“趙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中,三級檢察機關聯(lián)動與外匯管理部門溝通協(xié)商,明確管轄存在爭議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機關可以移送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同級外匯管理部門認為其無管轄權的,可以通過內部層報確定管轄。

 

強化對外匯違法行為的全方位打擊。司法實踐中,個人僅出借外匯賬戶但未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活動,由于缺乏主觀故意,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陳某紅、吳某榮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中,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就能否處罰個人非法出借外匯賬戶違法行為的問題展開多次探討,明確非法出借外匯賬戶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jù)及標準,消除追責盲區(qū)。在“樊某、趙某某、羅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中,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是否營利并非行政處罰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從事營利性和未營利性的變相買賣外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均應被行政處罰,并有針對性地梳理案件證據(jù)移送,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樊某等三人處以140萬元至286.7萬元不等的行政罰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負責人提醒,社會公眾買入和賣出外匯應在取得外匯業(yè)務資格的銀行等機構辦理。在規(guī)定場所以外買賣外匯,擾亂外匯市場交易秩序的,屬違法行為。非法買賣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社會公眾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利用正??缇辰涃Q往來中積累的資金和客戶資源,協(xié)助地下錢莊團伙從事非法買賣外匯經營活動,或為地下錢莊團伙非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此類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犯罪的共犯,即使不被刑事起訴,也將被追究行政責任。

 

編輯 張磊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