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網7月11日消息,日前,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張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云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張強(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云浮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強利用擔任珠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珠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信息顯示,張強,男,漢族,1966年5月生,遼寧凌源人,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yè)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
1998年開始,張強任職珠海,歷任珠海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珠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反貪局局長,珠海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2年,他任珠海市政府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6年任珠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2年卸任,后轉任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經查,張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貪欲膨脹,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案件處理、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珠海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