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圖/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賬號


又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案件重槌落地。


據(jù)報道,2022年9月,徐女士的丈夫許某在家門口被一名男孩小陌殺害。雙方互不認識,完全陌生。案發(fā)時,兇手還不滿14周歲,許某歿年44歲。


歷經(jīng)近3年的司法程序,2025年7月,此案于山東淄博中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小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人間悲劇。兇手作案之時還不滿14周歲,即便是受審判決的今天,也還是一個未成年人,居然淪為了窮兇極惡的殺人犯。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嚴厲懲罰,并付出長達13年自由的代價。


對被害人來說,深夜平白無故遭人刺殺,更是一場從天而降的無妄之災(zāi)。寶貴的生命被一個陌生少年輕易剝奪,血案留給這個家庭無盡的悲痛。


因此,追究少年兇手刑責,乃民心所向。


此前,我國法律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認識和控制能力有限,故而規(guī)定這一特殊群體觸犯刑律,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刑罰,對部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刑責。


但現(xiàn)實情況是,隨著社會發(fā)展水平提高,一些未成年人發(fā)育愈加“成熟”,作案手段、危害程度令人發(fā)指,甚至遠超一般成年人。如其犯下血案不負法律責任,不僅給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傷害”,更會引來公眾對法律公平性的質(zhì)疑。


低齡未成年人也可追究刑責,方能弘揚正義、告慰民心。法律是時代精神的回響,理應(yīng)與社會發(fā)展同向而行。追究少年兇手刑責,也符合法治精髓。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獲得通過,明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jù)這一條款,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將不再擁有法律的“護城河”。而最高檢則被賦予了核準追訴的權(quán)力,通過這樣的制度設(shè)計,更好地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


此前,河北邯鄲初中生遭殺害埋尸案,也是經(jīng)最高檢核準追訴,兩名小兇手分別被判無期和12年有期徒刑。


回到這起個案。還不滿14周歲的兇手,“多次持刀捅刺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胸部最大一處傷口長達19.0cm,深達胸腔,胸腔臟器外露”,足以體現(xiàn)其主觀惡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條件。


盡管兇手患有品行與情緒混合性障礙、未特定的非器質(zhì)性精神病,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及受審能力,并不影響追究其刑責。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小陌在審訊過程中,故意編造“麥克斯”等情節(jié)企圖蒙混過關(guān),更暴露其罪惡本心。


綜合來看,小兇手被判13年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應(yīng)得。最高檢核準追訴,啟動司法追究的齒輪,既是對罪大惡極者的當頭棒喝,也是對潛在違法者的震懾教育,對受害者及其家人,也是直抵人心的慰藉。


震懾、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核準追訴并不是終點。通過立法、司法等手段,依法打擊犯罪,固然能起到蕩滌污垢、以正視聽的積極作用,但從深層次看,還需要加強源頭治理。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導(dǎo)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眾多,家庭、個人難辭其咎,社會層面也有責任。從這起案件看,也是如此,兇手小陌年紀輕輕輟學,曾供述受游戲動漫中的暴力影響,很多案例中也有類似“影子”。


痛定思痛,在庭審落下帷幕的同時,有必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力度,推動各方形成合力,切實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軍